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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應文章: 除了監控,我們理解年輕人嗎?

最近被人在信報指名責罵,是有關援交的討論,對方以法律為名,去打壓年輕人的性權,也顯出典型成年人對青年的描黑和害怕,法理後在保護什麼? 在維護什麼? 對方對我的訪問方法也很有微言,其實那有絕對客觀的報導? 但基本的謹慎、思考的獨立、跟受訪者保持距離,我一向很把持,想不到,被人指罵。不要緊。對我毫無打擊。我自有素質的要求。

不過,以下回應文章只出在信報的讀者來函(!),不知讀者幾何,唉。文章也被刪了有關美國情況,並掉了一個句號。再唉。

此外,文章刻意把焦點移往成年對青年的描黑,而少談青年性權,因為另有朋友已寫了精彩文章,但未知出版日期,會繼續關心。自己筆力及見識有限,希望朋友可以繼續就描黑青年引起更廣泛、更具體的討論。援交、吸毒、失業、網癮,一波又一波是war on youth嗎?

相關文章:

不是羔羊,是鏡子—-跟兩位男性工作者談援交
俞若玫 2009年8月9日 明報
援交有理?
楊我 2009年 8月17日信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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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監控,我們理解年輕人嗎?

謝謝新聞工作者楊我在八月十七日《信報》發表了長文「援交有理」,回應了自己在八月五日《明報》星期日副刊登的「不是羔羊,是鏡子—與兩名男性工作者談援交」的文章。相信大家都關愛青年,關心社會事務,也樂於做資料搜集,以脈絡化的手法,借力媒體空間去討論援交。

只是,大家進路不同,楊我以「合法即合理」的思維出發;我從問題意識開始:什麼是援交?我們對援交的主體,即年輕人,有沒有具體的理解?有趣是,相互交鋒的地方卻變成──楊我指控我為鼓吹援交,晦淫晦盜,此番誤讀,未免上綱上線,如果帶出討論的不同面向,嘗試呈現另類的聲音,便被打落為鼓吹,難怪新聞媒體自我審查愈見厲害,甚至是是但但。

自己不是法理專家,無能也無謂扮專家,但粗略地做了點調查,發現各國最低合法性交年齡有很大差異,如中國十四歲、菲律賓十二歲、台灣十六歲、日本十三歲,同時,各有灰色地帶,都在不同的情況下有彈性改動的可能。

學術界對此年齡線一直有爭論,如2005年出版專書The Age of Consent: Young People, Sexuality and Citizenship的英國學者 Matthew Waites曾向政府建議把英國的合法性交年齡由十六歲下調到十四歲。他指出英國公民十歲便需要負上公民刑責,但為何十三至十六歲的青年卻斷定為不懂善惡,不能掌握自己的身體?他曾進行全球及本國的大型調查,發現英國年輕人相當早熟,十六歲前有性行為很是普遍,但法例具污名效應,令青年不敢、不願、拒絕跟家人、學校討論性事,有困難也不肯尋求協助,雙方隔閡很大,所以學者主張與時並進,把最低年齡降為十四歲,同時加強年輕人對過早懷孕、性病及安全性愛的認識。

當然,外國例子不可輕易挪用,我不鼓吹更改香港法例,不過細想,如果法例的理據是「因為心智未成熟的人,容易做出錯誤決定」的話,我們是否只做了監控青年的工作,而沒有理解今天年輕人的生活狀況?身體條件?成年人可不可以用舊的一套照單放在他們身上?更重要的是,有沒有讓青年充權(包括性權)的機會?讓他們有空間去明白自己的身體,成為知所為知所不為的主體及市民?

回頭聚焦有關援交的討論。楊我認為我「把援交等同於涉及物質的感情關係,這是忽略了援交的特質」但其實跟楊我自己定義的「收費拍拖」分別不大,而且,很多成年人的拍拖行為,甚至婚姻都有收費成分。說到底,「援交有未成年的特質」才是楊我想說的。

事實上,我寫「不是羔羊」,就是想對應主流新聞對援交及未成年特質的形容及想像,其實,成年人固然在不同程度上有這些特質,進行援交的青年人真箇如此?他們生活狀況如何?為何援交?

於是,帶着此等問題去訪問兩位男性同志工作者。基於對他們私隱的尊重,未能細緻地描述他們,但自己寫作經年,下筆不會粗疏得不帶距離地全盤接受被訪者的言行,也備有不能以偏蓋全的自覺、孤證不立的謹慎,所以末段是關鍵的:「哥仔的確各有面容,處境各異,但,要指出的是,他們面對的壓迫及權力機制是一樣的:被偽善的成人建構為沒有能力自主,無主體身份,面目模糊、盲目祟拜物質以身體換來傷害的受害人。」此番反省,應該跟鼓吹、認同援交沾不上邊罷,只希望成年人打出裁決手勢前,多點反身自問,援交又為何有客人?社會對性是壓抑還是害怕?年輕人為何苦無上流機會?另類生活有沒有可能?誰在鼓吹物質生活?誰在擁抱經濟是唯一的生活價值?成年人跟年輕人為何愈來愈敵對*。* (句號也掉了)

想起文化研究學者 Lawrence Grossberg在2005年出版的《Caught in the Crossfire: Kids, Politics, and America’s Future》,內有大量數據及資料說明幾十年來,美國如何跟年青人開戰 (war on kids),家長、學校、政客及媒體合力把孩子形容為可怕可惡、懦弱自閉、濫交濫殺、終日打機等等,(這段被刪了),表示成人只懂三招對待:紀律、懲罰及控制,年輕人愈離愈遠。他主張美國重建青年跟社會的關係,重構一個更富希望及想像的社會,建立有對話可能的經濟、文化及政治系統。

這會不會是香港的寫照?不肯定,但可見的是,最近除了援交外,吸毒、失業等等事件都跟年輕人有關,成年人除了以保護之名、進行監控、打出法理外,能不能理解他們面對的是一個怎樣的未來?或,有沒有未來?

我實無能力寫一本《一○一個援交的好處》,卻希望可以出一本《一○一個偽善的壞處》。

信報財經新聞
P09 | 評論.讀者 | 讀者之聲 | By 俞若玫 2009-08-22

指名責罵的文章:援交有理?

援交有理?

拜讀了八月五日《明報》星期日副刊俞若玫小姐鴻文:《不是羔羊,是鏡子—與兩名男性工作者談援交》,心裏面即時泛起一個念頭,假如要製作《一○一個援交的好處》之類的書,未必要由性工作者關注團體「紫藤」出版,但可以請俞小姐執筆。

是否「不正當」

「援交」是繼「?模」以外,這個暑假聽得最多的潮語之一。其實援交早已不是新鮮事,那是九十年代在日本興起的用語,意指收費拍拖的行為,當中或包括性事,被定性為社會的黑暗面。電影《涉谷二十四小時》於一九九七年在日本上映時,援交變成當地的熱門話題,就如現在的香港一樣,傳媒、社會學家、心理學家、輔導團體都圍着這話題團團轉,想要怎樣解決它。

但是,新詞最經不起時間考驗,援交沒有消失,卻已落入尋常百姓家,大家都不再大驚小怪了,除學生妹在幹,辦公室女郎、主婦、少男壯漢都投入此道賺錢。縱使如此,也絕不代表援交已得到社會認同,更不可能變成「正當職業」。

所謂不正當,可從規管、法律和道德層面去理解。首先,援交不受任何規管,從過往案例可知,部分參與者受到黑社會操控,更多是自行安排與客人見面,無論有否進行性行為,都有一定風險。援交男女大概可列為「自僱人士」,卻絕不會供強積金或有任何勞工保障,較夜總會的性工作者更無保障。而經營「一樓一鳳」的性工作者尚且有紫藤等組織為她們籌謀,或者向警方或政府部門爭取權益,但援交沒有組織可言,危險性肯定更大。

另一方面,先撇除成年人之間的性交易不談,亦不質疑個人對身體的自主權,但是,從事援交者不少是未成年少年男女,在法律上,他們既違反勞工法,在性交易中亦嚴重違法。

法例有責任保障未成年人士,重點不在於捍衛模糊的道德,更不代表「成年後才可以胡來」,而是因為心智未成熟的人,容易做出錯誤決定,刑法遂成為其中一張安全網。在醫學上來說,過早進行性行為的確有害無益,若懷孕或染上性病,成年人亦難應付,而那些未來社會棟樑更可能身心盡毁。目前法例對未成年少女保障較大,若與未滿十三歲女童進行性事,不論嫖客是否知情,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。

兒童色情法及保護婦孺條例包含的道德成分,是要保障兒童免於受侵犯,各國對成年的年齡定義稍有不同,例如日本是十六歲,而香港則是十八歲。但國際間對兒童性罪犯均作出最嚴厲懲罰,這不是歧視性工作者,也與道德偽善無關,只要思想清楚的人士,都不會混為一談。投身援交者的確有未成年的特質,所以傳媒或社會人士對此作出的負面形容、質問和抨擊,是有理可循的,若能令人反思性的本質,則是另一層次的大好事。

當事人直言

然而,俞小姐的文章,仿如在大力推廣援交行為,最令人震驚的,意是對未成年少男接客予以肯定。首先,她在引言上率先提出「到底,怎樣才叫援交?」,回答是一連串的反問,「為了獲得金錢而答應與人約會,而不一定有性行為?」、「一心嫁個有錢人的女子算不算?一夜情後要求對方付房租呢?」……直把援交等同於涉及物質的感情關係,這是忽略了援交的特質。

然後,俞小姐訪問了兩位援交男,其中一位現年二十歲,兩年前開始加入;另一位是十六歲的中四生,十三歲開始活躍。文中對兩人的外型及談吐都大表讚賞,前者說:「對自我要求非常嚴格……讓客人舒服、懂得溝通、維持關係、服務熱誠等等……以身體工作,改善生活,自我培訓,展露才華,沒有不妥。」他還質疑社會人士偽善:「難道我做援交,就要受批評嗎?……我幾經辛苦才找到一份可以投身的工作,鍾意做,又做得好,卻為何要成為『話柄』?」後者則捍衛出賣身體賺錢的做法,結論是援交「完全自主」。

兩名援交男的客人是男性,展露的「才華」就是接客,其中一位在十三歲開始活躍,算不算是「少年早成」?但是,請大家留意,根據本港《刑事罪行條例》(第二○○章) 第一四六條則規定,向未滿十六歲兒童作出猥褻行為,無論事主是否同意亦屬犯法,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年。所以,受訪的那位小同志的客人,大概都要有洗定屁股等坐監的心理準備。

這篇受訪稿的內容有爭議,受訪者卻有權說出個人想法,處理文稿的責任則在作者了。記得紫藤今年初出版《好客之道》,筆錄了十一位嫖客的心聲,他們聲稱「嫖可以增進夫婦感情、嫖妓扶貧是好事」,滿書歪理看得婦女們個個喊打,男士搖頭說「賤男多借口」。但是,當嫖客自白,作者僅作直接筆錄,既沒有妨礙受訪者的「言論自由」,亦沒有介入內容中。只是,作者在書的末段聲明未必同意受訪者的看法,讀者須自行判斷對錯。

不值得驕傲

同類訪問中,作者若不加任何註腳,讀者須自行決定贊成或反對。但作者一旦表態,就要有一定的警覺性,最低限度不能越過法律界限,不能違法地晦淫晦盜。但觀乎文章的首尾內容,俞小姐似乎完全同意受訪者的看法,並指自己過往的錯誤觀念,是「實在要不得」,最終認為援交者是「受害者—受害於被建構為受害羔羊」。這種觀點着實令人震驚,也令人質疑她對援交的認知程度,僅流於「大把好處」的偏頗層次。

筆者亦曾接觸援交男女,在此之前就明白到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故事,從未戴起有色眼鏡去看他們,不認為援交者必然有缺憾。我們毋須潔癖地認為社會必須光潔明亮,對於援交男女不是要拉要鎖趕盡殺絕,當社工聽到十歲八歲的女童試過援交時,第一時間不是要報警,而是要了解內情和作出適當引導,但總不能認同吧?所以,無論援交者說得多麼動聽,多麼光明正大或理所當然,都必須讓他們知道,那不是「可以自主」的良好職業,不值得驕傲。

作者為新聞工作者

2009年8月17日
信報財經新聞
P08 | 時事評論 | By 楊我